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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中小成为大企业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业务范围 |
北京职业经理人协会(简称北职协);英文名称为BeijingAssociationforappraisalandauthenticationofProfessionalManagers(缩写为BAPM)。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成立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推进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社会化和国际化的非营利性组织。
全心全意为会员和会员企业服务,加强企业与政府及会员间的协作和联系,大力培养与发展职业经理人,成为服务和推动中小企业管理水平提升的专业化社会组织;搭建职业经理人交流与合作平台,推动北京市企业快速发展。
协会宗旨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自主、开放、包容、诚信的原则,塑造协会公益服务品牌,关注社会、服务社会、回馈社会,建设成一个有凝聚力、有活力、有实力、有社会影响力的社会团体,为构建和谐北京、推动北京市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职协愿景
弘扬精英文化,创造智力互生的生活圈,成为中国精英文化领域的标识
战略
建设凝聚一致的核心,举行务实高效的活动,提供平价实惠的服务。
价值观
坦诚、互助、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北京职业经理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AssociationforappraisalandauthenticationofProfessionalManagers,英文缩写为BAPM。
第二条本会由北京地区承担组织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考试和资质认证等机构自愿组织建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和企业服务,加强企业与政府及会员间的协作和联系。以北京市企业职业经理人为主要队伍,以服务北京市产业政策及管理创新为重点工作,以建立人才服务体系为重要内容,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重要任务,探索建立社会化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提高职业化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促进北京市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1号楼第18层20B1-B3室。
笫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产业发展政策研究。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推进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社会化和国际化。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和推荐制度,发挥社会各类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和推介机构的工作,充分利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资源,加快推进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化配置,规范职业经理人市场,完善人才服务体系。
(三)根据社会和企业的发展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职业经理人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立法等方面建议,及时反映企业、职业经理人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职业经理人标准,开展行业规范工作;开展与职业经理人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开发完善职业经理人测评技术;依据职业经理人国家标准开展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考试测评和资质认证及服务。
(五)探索职业经理人创新培养模式,规范职业经理人培训;评选和表彰优秀职业经理人,推动职业经理人事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六)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交流,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等,服务会员对外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创新、学术研究等。
(七)建立职业经理人信息网络,加强与政府、企业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会员提供产业政策等相关服务。
(八)组织会员和广大职业经理人,支持公益事业和社会各种有益活动。
(九)开展职业经理人相关数据统计,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资料和教材等出版物。
(十)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笫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笫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笫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笫二十六条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笫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笫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笫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笫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笫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会费;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笫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3年9月2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经理人职业化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软实力。北京职业经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北职协)是经北京市民政部门核准,承担职业经理人行业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职业经理人,是社会进步的先进分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力军,北职协本着全心全意为企业和职业经理人服务的办会宗旨,努力把北职协打造成为服务企业、服务职业经理人的家。
(一)协会定位和理念
北京职业经理人协会是承担组织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考试测评、资质认证、评选和表彰优秀职业经理人,以信用和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培养职业经理人的社会组织;北职协为企业和经理人搭建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推动职业经理人才流动;为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协会宗旨
北京职业经理人协会的宗旨是推进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三)职业经理人才库和职业经理人智库建设
北职协针对北京乃京津冀地区的职业经理人正在筹建“职业经理人才管理数据库”,让北职协会员企业能够享受最快捷的人才服务;北职协还为京津冀地区职业经理人建立“智库”来更好的为企业服务,我们真诚的欢迎社会各界领导有方、具有远见卓识的各路掌门人通过自荐和推荐的方式加盟北职协智库,为京津冀地区的经理人职业化提供高、精、深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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